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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税 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8-12-1 3:37:5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保障《中华人民国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生态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部关于明确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本期为您准备了本通知相关的常见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答: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税。属羊的今年多大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税。

  答: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关法律法规的追究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答: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主管部门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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