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学习心得> 文章内容

浙江征求《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意

※发布时间:2018-11-29 1:21:0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高粱地儿野炕头

  根据国务院和省《打赢蓝天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认真落实“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我厅起草了《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现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请于11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杭州市学院117号,邮编:310012,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提出“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现将我省(浙江省)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不含燃煤电厂)以及锅炉,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1)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工业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现有单台出力3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含参照执行的其他燃煤锅炉),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的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含参照执行的其他燃煤锅炉),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如下:

  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一)2019年10月1日前,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五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本文由来源于325棋牌 325游戏中心唯一官方网站

相关阅读
  •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