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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件 电视截图或造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8-8-30 9:50:1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4月25日,在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杭州互联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发布《网络著作权司法报告》(2017-2018),并发布网络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件,记载杭州互联网法院自试点管辖涉网著作权案件以来的网上知识产权之。

  在发布的网络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件中,有一案件首次将视听作品截屏取得的单张作品认定为摄影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也就是屏幕截图也获得了著作权。胜基公司在天猫网上开了一网店,出售某款毛绒玩具,商品详情页面中为了展示出售商品,使用了4张含有《小丈夫》电视剧画面的图片及剧照。

  享有电视剧《小丈夫》及其剧照的相关著作权的原告新丽电视公司认为,胜基公司侵害其对电视剧截图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涉案电视剧特定帧画面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应当认定其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属于摄影作品。胜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店中展示了新丽电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剧照、剧中截图等摄影作品。

  但电视截图在网络上并不少见,很多网友还将动态或静态的电视截图做成表情包娱乐大众,比如《人民的名义》中的达康表情包,就是网友的心头爱。那这样的行为是否也算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解释到,网友电视截图来达到娱乐效果,并不算是从中谋取盈利的商业性行为,所以不算侵权。但如果将制成的表情包出以兜售,则构成侵权。

  创新驱动需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离不开司法。杭州互联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大数据中心的源头活水作用、借助充分智能化的诉讼模式这一独一无二的优势,形成了网络著作权司法信息化、多元化、协的新格局。

  依托全流程智能化的诉讼手段和大数据中心,积极推进独具互联网法院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精品战略,审结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该院探索构建了全国首个电子平台,打通了金融机构、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机构各个电子数据来源,将电子数据格式、接入、传输、存取、都标准化、格式化,通过“数据跑代替人工跑腿”实现电子的无缝流转。

  该院还探索实现枫桥经验的“IP版”,通过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百度人民调解委员会、阿里巴巴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平台调解,增设强制调解程序、诉中引入专职调解队伍调解“三道过滤网”,化解网络著作权纠纷。

  据了解,去年5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始集中管辖审理涉网著作权案件,至今年4月,该院共受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权纠纷2736件,其他网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90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权纠纷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83%。

  其中,借助诉讼平台实现线分钟,比线分钟,平均审理比线天。为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邻家小妹让我欲罢不能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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